这些大咖都来了!一起听商标局专家聊聊商标审查那些事儿
10月30日,作为2016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局商标审查实务论坛在江苏昆山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来自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约2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论坛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协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处长陈奎担任此次论坛的主持人,并介绍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的相关情况。陈奎表示,随着新商标法实施,《商标审查标准》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包括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新增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运用,以及依据新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对审查标准进行调整等。“但目前对于某些领域的商标审查标准仍然存在较大争议。”陈奎表示,如以企业名称全称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形状、包装物的立体图形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四处处长黄丽随后作了主题为“含企业名称(全称)商标的显著性问题”的演讲。她首先就含企业名称(全称)商标的几种常见情形作了介绍:一是商标仅由企业名称全称构成,二是由企业名称加其他构成要素组合而成。接下来,她通过几件商标审查案例对此类商标的审查做法进行了介绍。随后,她抛出一个问题:将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黄丽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仅由企业名称全称构成或显著部分是企业名称的商标,无论是否含有字号,均不具有显著性,因为二者识别功能及目的不同,而且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后导致消费者误认的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名称如果含有字号则具有显著性,因为字号具有识别作用。最后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名称无论是否有字号,均具有显著性,因为企业名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已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整体已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识别性。
接下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地理标志审查处处长李崝,就地理标志、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和特殊标志的登记及官方标志的备案问题进行了探讨。他对地理标志的注册、运用和管理的总体情况,以及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法律依据、审查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介绍,并着重探讨了地理标志实质审查中的特有审查问题,如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对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副处长范亚利则就立体商标审查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经验与看法。她首先介绍了立体商标的定义、表现形式,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等。她谈到,在形式审查方面,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没有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而且,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提交的图样应当至少包括三面视图,并应当详细说明该立体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方式。而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商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及相同近似的审查。最后,她通过几件具体案例对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及方法进行了介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四处主任科员么勇主要从制度设计和审查实务方面对审查意见书程序进行了介绍。他谈到,审查意见书程序与驳回申辩制不同。首先,审查意见书程序不是驳回前的必经程序,而由商标局决定是否启动;其次,审查意见书程序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时,审查员依职权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行为,而不是赋予申请人对不利审查决定进行申辩的权利。此外,他认为,审查意见书程序拥有几大优势,如申请人有机会通过说明或修正避免申请被驳回,有利于减少驳回决定的错误,有利于降低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率和驳回复审申请量,此外,这一制度有助于加快审查确权流程。
除了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专家,多位来自企业的代表也上台与观众进行了交流。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区和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总监鲁鹏对近年来施耐德电气公司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巫辉南介绍了“王泽邦”商标无效案的相关情况。最后,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就企业名称全称申请注册商标问题、立体商标的注册问题等《商标审查标准》修订中的主要争议性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联系我们
总部
长春市人民大街8663号 成基商务中心B座1104室
电话:0431-85261368
传真:0431-85261368
四平分部
吉林省四平市仁兴街金座购物中心 兴海国际A座902室
电话:0434-3226205
吉林分部
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 世贸广场4号楼6层116号
电话:0432-6210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