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程序
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期限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 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必要性
专利局驳回专利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专利复审委对专利的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