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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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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是指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间向商 标局提出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申请。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商标异议流程
    申请→受理→答辩→审查→裁定→公告
    整个商标异议所需要的时间约为12个月

    商标异议流程及文件:
    1.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异议申请人提供的与本异议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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